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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办理程序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期间量: 更新时间:2007-7-9
(一)申请人就公证事项向公证处申请法律援助的,应由公证处主任审核批准,对符合公证及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及时指定公证员办理,给予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进行审查,凡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应书面通知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同时转交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应予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二)对符合条件者,法律援助机构做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免收或减收委托代理费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对不符合条件者,法律援助机构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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