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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07年度“文明处室”和“文明个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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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期间量: 更新时间:2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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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我办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进一步将文明创建工作推向深入,争创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按照京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结合2007年度考核结果和目标责任制管理完成情况,开展2007年度“文明处室”和“文明个人”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密结合京办工作实际,全面加强办风办貌建设,为把我办建设成为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效率高、为政廉、风气正、环境美的文明单位奠定良好基础。
二、文明处室条件
1、参与文明创建好。处室负责人重视文明创建工作,坚持文明创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处室全体人员创建意识强,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文明创建工作成绩显著。
2、干部素质好。学习制度落实,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干部思想觉悟高,精神面貌好,业务素质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较好发挥;党员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业务工作好。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本处室的工作职责,办事效率高,工作质量好;认真落实、按时完成精神文明领导小组交给的各项任务和所承担的职能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好。
4、遵纪廉洁好。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政纪和本办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无失密、泄密事件发生;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处室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5、团结协作好。处室负责人之间、处室成员之间、与其他处室同志之间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团结氛围浓;处室工作风气正,顾大局、识大体、重协作。
6、道德风尚好。按照“八荣八耻”要求,自觉遵守《北京市市民文明公约》,讲公德,树新风,弘扬社会主义高尚情操,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诚实守信,无损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发生。
7、文明办公好。处室工作和学习秩序良好;文明用语、文明办公、文明行政,无“脸难看、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等群众不满意的现象。
8、室内环境好。有良好的卫生意识、环保意识,参与健康、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室内整洁,文具、文件、资料摆放整齐。
三、文明个人条件
1、政治坚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党中央、省委保持一致。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自觉遵守党纪国法。
2、业务过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有创新,办事效率高。
3、作风扎实。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密切联系群众。
4、业绩突出。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听从组织安排,服从领导管理,全年工作中没有出现差错,成绩突出。
5、廉洁勤政。有良好的个人道德品质,诚信待人,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6、团结友爱。礼貌待人,谦虚谨慎,态度热情,乐于助人;团结同志,不搬弄是非,搞好处室内部团结及与其他处室的协调工作。
7、积极向上。积极参加京办各项活动,主动参与社区活动,服从社区、楼道负责人的管理,积极参加打扫卫生、值班等义务劳动和公益性活动;邻里团结和睦,尊老爱幼,遵守社会公德;履行计划生育政策,抵制各种不良现象。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文明处室”和“文明个人”推荐资格
1、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和职能工作以及领导交办工作,或有贻误重要工作而影响整体形象的情况。
2、发生责任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经查实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
5、处室所属人员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6、在2007年度发生违反计生、综治等相关法规政策的;
7、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未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评比办法和步骤
1、各处室对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自评,实事求是地写出处室争创文明单位的情况总结。自我评分在95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问题的处室,可在一周内申报参加“文明处室”评选。申报时应向京办文明创建办公室报送总结材料和考核自查评分表。“文明个人”由各处室对照文明个人的条件推荐候选人名单,各处室按照30%的比例推荐,同时填写“文明个人”候选人推荐表。文明个人的评选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2、召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会议,交流本处室年度工作情况,并对已申报的处室进行民主推荐。结合年终考核和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综合考虑。
3、召开专题会议,复核处室自查评分结果和“文明个人”候选人推荐材料,讨论提出“文明处室”的推荐意见和“文明个人”的上报名单。
4、京办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精神文明创建办公室提交的推荐意见和上报名单,研究确定“文明处室”、“文明个人”并正式行文予以公布。
5、召开表彰大会,对“文明处室”、“文明个人”予以表彰。
六、其他事项和要求
1、对被评为“文明处室”和“文明个人”的单位和个人以精神奖励为主,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资奖励。
2、对未获得文明处室的处室负责人,在年度考核和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中不具备评为“优秀”等次和“目标管理先进工作者”的资格。
3、“文明处室”和“文明个人”评比由京办精神文明创建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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