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京办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京办《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一是京办副职以上党员干部(含副处级)和湖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含副经理)以上党员必须按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二是明确了应当报告的主要事项及主要内容。三是报告事项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四是报告事项的管理权限和纪律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京办于2007年1月30日,对京办处级副职以上党员干部和湖北大厦副经理以上党员进行了个人自查申报。同时将报告情况及时上报有关上级党组(人事)部门。
驻京单位党委20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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